第25章 行刑研究小組
下载章节txt
已购章节打包下载
加收藏
跟上文同作者 和同人文合集4第1-5章
1. 歷史中的騎木驢
女人會受凌遲大刑,這方面在明清官方檔案中皆有記述,大明律 (以及後來的大清律),明定勾結男人謀弒親夫的女人,皆可處凌遲大刑;除了用刑罰去維護家庭秩序上,謀反不分男女皆可凌遲。
關於凌遲的部份,因為不是重點我就不詳述了,但考慮到凌遲的行刑特性,行刑時必然是裸體進行的,畢竟不能隔著衣服割肉吧。問題在一點:那麼押送到刑場時,會不會提前把女犯人脫光,放在一個可以進行所謂「機械姦」的東西上 (也就是木驢),不斷抽插她下身兩個[X_X],之後才在刑場受刑?
可惜的是,暫時看來沒有明確可信的資料顯示,真的有女犯人如各家小說中所述,先騎木驢遊街示眾,再押赴刑場受刑。(倘若真的有,那麼那段記述早已傳遍整個網絡了,畢竟有更多考證這方面更深入的同好。)
現代刑場小說,對於騎木驢主要建基於兩段文字,皆為明清文人的著作:(這裏我借維基百科的引文)
《水滸傳》:「大牢裏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
《水滸傳》我認為是像洋人《格林童話》一樣,後人收集前人的故事,然後不遲於明嘉靖年間,今日的《水滸傳》即已成型。
《狄公案》「置出這個木驢。其形有三尺多高,矮如同板凳相仿,四隻腳向下,腳下有四個滾路的車輪,上面有四尺多長、六寸寬一個橫木。面子中間,造有一個柳木驢鞍,上系了一根圓頭的木杵,卻是可上可下,只要車輪一走,這杵就鼓動起來。前後兩頭造了一個驢頭驢尾……然後方標明女犯,到了女監,將畢周氏提出,兩手綁於背後,插了標子,兩人將木驢牽過,在堂口將她抬坐上去,和好鞍韁,兩腿緊縛在凳上,將木杵向下……被這木驢子一陣亂拖,木杵一陣亂頂」。
《狄公案》這段描述正是今日「女人騎木驢」圖像的理論來源;我認為寫出這些記載,不一定是完全憑空寫出來的,更有可能是真的看過的 - 也就是可能自地方官私自加刑/軍隊妄法加刑/宗族私刑之類法外施刑流傳下來的做法。畢竟中國很大,俗語說:「山高皇帝遠」,在偏遠地方弄法外施刑也是可能的。
另外和我們一般認為用在女人身上、像驢子一樣的木驢不同,同一時間真實存在的可能還有押送犯人用的木驢:(這邊引用網上引文)
敵視天主教的楊光先在他的著作《辟邪論》中提到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實凌遲重犯之木驢子爾。是耶穌之弟子,無家不供數木驢子矣」
《三朝北盟會編》記載建炎元年11月密州知州趙野棄城而逃,被密州軍卒杜彥、李逵、吳順抓回時,即釘上木驢
另外金熙宗將俺巴孩 (成吉思汗曾祖父輩的人) 釘在木驢上處死,這是說「專懲治游牧叛人」的刑罰。
這樣看下來,正史用的木驢搞不好就是一個流動十字架。
小結:騎木驢就是騎木驢,上面看下來沒有「小便」也沒有「小編」的異名,只能說「條友真係唔識架喎」。
2. 現代各家小說公認的騎木驢
1. 只要是女犯人,不論是否凌遲,皆有機會騎木驢
2. 有東西插住陰部+被拖住遊行就算是木驢;從這個方向各家大師想出了各式各樣比原祖木驢更羞澀的姿勢出來,以致雙人木驢。
3. 原祖木驢也有變化,可以是一根驢棍,也可以是兩根驢棍;有沒有驢背、腳折不折起來、如何掛腳丫子已經是一個學問了。
4. 可以加掛各式各樣配件,例如乳鈴、犯由牌、魚鈎、口塞之類 (單單乳鈴是打環還是用細繩,也是一個學問了);繩子的綁法除了五花大綁之外也有其他綁法。
5. 由誰來拉木驢也可以更改,除了用畜生以外,也能把鐵鏈鎖在同黨的敏感部位上,然後由同黨拉木驢,如果同黨拒絕行走就是她的敏感部位被活生生拉斷,而如果是行走的話則是自己騎在木驢上的戰友受害。
總而言之,隨著更多人畫騎木驢,也有更多不同的木驢出來了。
3. 運作原理
1. 兩根驢棍插進女犯人的陰道和肛門中
2. 驢棍會和車輪連接
3. 當木驢向前移動時,驢棍會隨著車輪的移動而在女犯人的陰道和肛門中反複抽插,就好像[X_X]一樣 - 但是用硬木棒[X_X]去。開始時或許有[X_X],時間一久就只會剩下木棒在陰道和肛門中亂撞的痛苦。
時間來說據聞是4小時上限。
註:當木驢移動時,如果犯婦的[X_X]夠大,木驢移動的慣性動能會使犯婦的[X_X]上下晃動,如果有在乳頭上有掛乳鈴的話既能刺激也使整個環境更色情。
額外加刑
1. 加熱鐵驢棍:在左圖女犯的木驢即為此類加刑一例,烤熟的鐵驢棍直接燒烤女犯人陰道和肛門中極為敏感的嫩肉,絕對是極之可怕的加刑。烙鐵雖然帶來痛苦和灼傷,卻能止血,也就是這種加刑可怕,但卻不會完全置人於死地。
2. 鐵驢:和上方類似,但這次這具鐵驢都是用鐵做,一旦加熱可以直接把女犯和鐵驢的接觸面灼熱,也就是大腿內側、屁股以及下身兩個洞。視情況需要可以在接觸面,也就是鐵驢的鞍部加上鐵釘。
3. 附釘驢棍:在木驢棍上打上釘釘,當釘驢棍離開陰道時,就會硬生生把陰道的嫩肉扯出來;這種加刑需慎用,不然女犯會大量失血死在木驢上。
4. 春藥驢棍:和前面在物理上加刑相反,這個是在木驢中裝上容器,管道連接到驢棍中,設定好頻率,當驢棍移動時像[X_X]一樣把春藥射到女犯的陰道中。這樣可使女犯在木驢上出丑,更能顯示她淫盪的一面。
4. 約稿規範
如果大家看得多我約的稿子,無論是白鳥的還是大貓的,都可以見到我約的騎木驢稿子是有一定的規範在:
1. 驢棍:必定是兩根,一根插陰道另一根插肛門。其實如果只用插陰道的那一根的木驢只會用在「年輕」女犯身上 ,也就是18歲以下的,但我不會約那些題材,故此在我約的稿子必然是兩根驢棍插兩個洞。
2. 陰毛/傷痕:多數不剃,因為在刑場公開剃更羞澀。另外犯人身上沒有任何傷痕,因為乾淨的白肉配上黑茸茸的陰毛,然後驢棍從中出入才是刺激和明顯。
3. 口塞/乳鈴:口塞用一根短木棍,而乳鈴則是綁上去的。
4. 驢背:除了GD子那具比較早沒有詳細說明以外,後面的都是會有一根木棒作驢背。驢背上有一鐵環掛頭髮,當然短髮就沒辦法了,但長髮必然掛上去。(有沒有扎馬尾另議)。另外即使是非典型木驢都會有地方掛頭髮 (見周氏門架型木驢)。把頭髮掛起來可以迫使女犯必須抬頭向前,而且頭髮不能擋住[X_X]。
5. 犯由牌:(詳細可以見前文) 這方面在早期的約稿子可能不太重視,但後來的皆追求齊一。考慮到弄一次騎木驢要勞師動眾,只有凌遲犯才能享受這樣的待遇。特別一提的是白鳥的「剮」字是紅圈紅字,大貓的「剮」字則是紅圈黑字。
6. 繩子:暫時試過三種半:
日式V字綁雙乳:GD子、少婦和摩根
五花大綁:黑貞、名妓、周氏、項氏
五花大綁 (變體) :王氏 (加了兩根繩子繞著[X_X])
日式女囚綁:斯卡哈
選用那一款是隨心的
源流
凌遲作為正式刑法其實非常年輕,正式入刑法是遼代也就是9世紀的事情。秦漢年代所謂的磔刑,後世考證偏向非官方、以及更為偏向祭祀的刑罰。
值得一提的是,磔這字後來成為凌遲的非正式代稱 (史書上常寫的「磔之」),這字到了日本則是十字架刑。
當然在先秦年代把人分屍的刑罰也不是沒有。先秦年代有「醢刑」,也就是處死以後再剁成肉醬:相傳伯邑考被烹殺後被剁成肉醬,紂王迫周文王吃下,還說「誰謂西伯聖者?食其子羹尚不知也。」(唐代《史記正義》,雖然太史公《史記殷本記》沒有這一段);另一個則是孔門弟子子路,戰死後被衛人剁成肉醬,「孔子哭子路於中庭。有人吊者,而夫子拜之。既哭,進使者而問故。使者曰:「醢之矣。」遂命覆醢。」《禮記.檀弓上》
除了用在死人身上的「醢刑」,另一種先秦分屍刑罰是「車裂」,也有一個「生動」的描述叫「五馬分屍」,商鞅即被車裂而死,雖然「車裂」是否用在活人上有爭議。
到了後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在中原皇朝正統行刑方法只有斬首和絞刑,大不了加上腰斬和車裂,到了隋唐更大幅簡化:如《唐律疏議/卷第一》中即寫明「死刑二:絞。斬。」
到了9世紀宋元年代凌遲登場,最主要用法依然是謀反大逆、嚴重殺人。到了明代才把凌遲擴展到不同刑罰,以下引《大明律》:
凌遲處死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巳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折割人
奴婢毆殺家長者o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僱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殺者
也就是除了公家謀反會被凌遲,私人的下剋上也會被凌遲。到了此時也終於完成明清兩代的刑法系統:大部份犯人會被斬首,權貴可能會被賜自謚,一些小罪可能會被絞刑;到了破壞儒家秩序的犯人,即在公家謀反朝廷、私家謀殺上位者,如子殺父、妻殺夫,皆會被凌遲處死。
到了1905年晚清新政的司法改革,凌遲作為一個正式刑罰被廢除,雖然在之後半世紀到新中國成立前的全國大混亂依然有數次凌遲的記錄。
凌遲女犯
大部分人類社會的最高刑罰,例如英國的「掛拉分」,是不會用在女人身上的。(在英國女性叛國者處以火刑),就算是歐陸的車輪刑也甚少用在女人身上。
然而在中國,早就是「男女平等」女人也會被判以凌遲大刑。例如在2012年的研究中,分析大清入關到辛亥革命,不計算太平天國那數十年,整個清代找到出來的凌遲數目也就是8百多起而已,約⅕的犯人是女人,多數是家庭罪行,其中弒夫和通姦又佔了¼ ,之後才是謀逆。
多數來說皇帝的女人是不會公開凌遲的,然而在明嘉靖年間的壬寅宮變即把18個意圖謀害皇帝的妃嬪宮女凌遲處死。(一說那兩個皇妃是在宮內受刑,然而史書沒有分開即可推斷是公開凌遲的。)《明實錄·世宗肅皇帝實錄》: 「不分首從,悉磔之於市,仍銼屍梟示」
其中一些著名謀反受刑女犯:
周秀英 (c. 1835-1855) - 小刀會領袖,被捕後凌遲處死。
王囊仙 (c. 1778-1798) - 苗族民變領袖,被捕後凌遲處死。
行刑方法
如一般的死刑,犯人會先遊街示眾。到了行刑地點犯人不分男女皆會被脫光,再被綁在刑架上,割肉至死。因行刑方法是劊子手間口耳相傳,故沒有任何書寫內容如何執行割肉,即使是官方文書也只有刀數記載而已。凌遲刀數最高記錄是明正德年間的劉瑾,被抓到謀反後判決凌遲3,357刀 (雖然在行刑第二日受了300-400刀就死掉了)
關於此刑法如何行刑,主要是來自下述書記;以及由法國人拍下的一系列相片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
相傳有八刀之說,先頭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梟首。皆劊子手師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師與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國家未明定製度,未詳其故。
王明德 《讀律佩瞧》
凌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臠,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
從以上可得知犯人受刑時是被割肉到體無原膚,之後性器官會被割去,內臟會被挖出來,最後被斬首以完成整個行刑過程。
我對凌遲女犯的演繹
(在英文版這邊有一版說騎木驢,我把這裡刪減,詳細可以參詳〈木驢研究會〉)
對於凌遲女犯,我的演繹如下:
1. 首先女犯行刑前要先騎木驢遊街示眾。
2. 女犯會被綁在刑架上,可以是門字型或是倒Y字型 (見圖下)
3. 犯婦一對乳頭會掛上了乳鈴,而下體則會在兩個洞各塞上一根木先生。犯由牌會放在犯人附近,不是插在背上就是放在旁邊。陰毛只會割器官前才剃掉。
4. 行刑前先割乳頭,再割雙乳、性器官、四肢、身體、內臟、最後斬首。
5. 割身體有兩個方法,其一是把漁網套在犯婦身上,拉緊後把網眼突出來的肉挑出來。另一個方法則是在身上割肉。
6. 殘屍會被展示,尤其是乳頭和性器官.